新北市政府為使本市市民於遭逢意外事故時,能提供家屬即時慰助及協助,
故於六月訂定「新北市市民意外救助實施計劃」,並追溯至100年1月1日起實施。
只要是設籍於新北市之民眾,因意外事故致死,自死亡發生日起6個月內向區公所的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視為放棄,不予受理。
核發救助金的基準:
1. 低收入戶:50萬元。
2. 中低收入戶:30萬元。
3. 一般市民:15萬元。
三峽區公所社會課電話:2671-1017轉接;2673-3822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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