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空氣臭味通報
今早(5/30)4:28時,發現空氣中又出現了不好聞的味道。
就立刻撥打1999通報環保派出所(案號:1010530029,密碼4013)。
環派人員盧先生在5:35分到達三峽的學勤路。
盧先生表示,以先至樹林區查詢列管的工廠皆未開工,
所以查不出氣味的來源。
我請其再到鶯歌的瀝青廠區去瞭解,氣味是否從那里飄至北大社區中。
此案,也會再向洪佳君議員反映,
請其監督環保局列入專案管控的鶯歌諸所瀝青廠的進度。
如果大家有聞到異味,請隨時通報環保派出所,會有專人前往處理。
如果方便的話,也可同時告知我,以助改善狀況。
2012年5月25日 星期五
5/25民政局詢問在三峽設立殯葬BOO之事宜
關於三峽殯葬特區設立的事宜,
一直以來,三峽及土城全區的里長皆是抱持著相同的態度,
那就是----
反對!!!
4/24韻婷會同王明麗議員,與民政局局長開會時特別也提到這一點。
今天下午,民政局又急函徵詢三峽區全區里長,
對於在三峽設立殯葬區BOO案之看法,
三峽區里長聯誼會會長(龍埔里)陳志育里長率同所有的里長持堅決反對的意見!!
從有設立三峽殯葬的議題以來,
三峽區里長聯誼會會長陳志育里長及王明麗議員,
都隨時為我們關注與把關著。
不讓民政局隨意的作為。
只要殯葬議案沒有徹底的撤除,
韻婷絕對會代表我們里內鄉親,
堅持捍衛大家的主張!!
2012年5月22日 星期二
反映樹林焚化廠年逾上億回饋金分配不當
新北市三峽區龍學里辦公處 函
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學勤路180之2號18樓
電話:86725058、0988393607
受文者:林議員銘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峽里學字第101000005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 主旨:建請將本里納入樹林焚化爐廠回饋金分配範圍內,
請 鑒核。
請 鑒核。
說 說明:
一、 樹林垃圾焚化廠座落於樹林區之西南端,目前,樹林區垃圾焚化廠每年產生的回饋金(千萬至億元不等)皆全數分配給樹林(佔80%)及鶯歌(佔20%)兩區所有。
二、 本里緊臨樹林區柑園里旁,因地理位置及風向因素,長年亦受樹林焚化爐廠焚燒垃圾後之空氣污染所害,卻無受到任何的補助,樹林垃圾焚化廠目前實行的「回饋措施原則」亦無專業合理之依據。
三、 里內目前遷居住戶數已達4863戶,總人口數逾萬人,人口密度相當高,鑒請鈞座將本里納入回饋金分配之範圍。
四、 新北市議會現正審議「垃圾焚化爐及掩埋場回饋金的自治條例」建請 鈞座本著公平均分之原則,重新訂定樹林垃圾焚化廠回饋金分配範圍之條款時,能將本里納入分配範圍之內,以協助里內之建設、維修經費之不足,使里內能有更充裕之經費運用,造福里民。
正本:新北市三峽區公所、林議員銘仁
副本:新北市三峽區龍學里辦公處
龍學里里長 王韻婷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2012年教育Live Talk活動
由國家教育研究院主辦的「2012年教育Live Talk活動」
開始報名囉!
包括了六場的演講活動以及三場的親子共學DIY活動,
詳細內容請參:
其他活動說明事項如下:
1.活動辦理地點:
(1)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新北市三峽區三樹路2號。
(2)國家教育研究院臺北院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79號。
(3)國立臺北大學: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2.演講活動之報名方式:
(1)教師身份:請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行線上報名作業(http://inservice.edu.tw)。
(2)三峽地區民眾:請至新北市三峽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或龍埔里里辦公室現場填寫報名單,亦可至國家教育研究院線上申辦系統進行學員註冊與線上報名作業。
(3)其他身份:請至國家教育研究院線上申辦系統進行學員註冊與線上報名作業(http://registration.nioerar.edu.tw/files/90-1000-2.php)
3.親子共學DIY活動之報名方式:
(1)三峽地區民眾:請至新北市三峽區龍埔社區發展協會或龍埔里里辦公室現場填寫報名單,亦可至國家教育研究院線上申辦系統進行學員註冊與線上報名作業。
(2)其他身份:請至國家教育研究院線上申辦系統進行學員註冊與線上報名作業(http://registration.nioerar.edu.tw/files/90-1000-2.php)
4.以網路進行線上報名者,國家教育研究院將發送確認電子郵件,未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回復者,將取消其報名資格;活動前3日若未收到確認通知,請洽國家教育研究院承辦人員處理。
5.參加親子共學DIY活動者,請於活動開始(下午1:30)辦理現場報到手續,對於逾時者所遺空缺,國家教育研究院將提供予候補或現場報名者。
6.以網路進行演講活動之報名者,於演講當日現場報到前20名者,將發予報到號碼牌,民眾可憑號碼牌於演講結束後在簽到處領取紀念品乙份。
7.參加演講活動之公教人員依規定核實給予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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